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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绍松律师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18 13:57:11  

一、赖绍松律师工作简介 

赖绍松律师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先后毕业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资深税务诉讼律师、著名涉税刑事辩护律师及资深房地产律师具有法律、财税、房地产多重专业背景,跨界融合会计法学、税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房地产经济学、财务管理多个领域优势,复合思维,精通财税法、会计法、刑法、刑诉法、房地产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信托法、侵权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及证券法等法律,长期从事涉税诉讼法律服务活动,谙熟诉讼程序及诉讼技巧。专注办理重大房地产纠纷案件及房地产企业税务案件、合作建房涉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偷税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虚开普通发票、隐匿销毁会计账簿、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少征不征税款等涉税刑事辩护和行政诉讼案件,擅长处理房屋买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房屋征用、房屋拆迁补偿、企业拆迁搬迁补偿、公司股权、反垄断、知识产权、物权、信托、保险、融资租赁、债权、侵权赔偿及企业破产重整等民商案件,富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战经验。

在承办案件、组织重大复杂案件法学专家论证、担任法律顾问或提供其他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善于运用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精湛的办案技巧,竭诚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卓越的法律服务,切实有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业务操作水准和案件解决结果方面始终获得高度评价,深得委托人及有关方面的信赖和好评。

赖绍松资深律师有从事税务诉讼、房地产、信托、反垄断、金融证券、银行保险、公司并购重组、企业破产重整、股权交易、工程建设及房地产项目等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在法律诉讼及非诉讼服务方面得到了客户及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和广泛认可。从业以来曾办理过大量的税务、房地产和公司业务等领域的民商事案件,担任过各类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并与其他律师共同为企业提供了破产重整、重组并购、公司上市、法律尽职调查、税收筹划、税收减免、金融保险、地产建筑、矿产能源、项目投资、抵押担保、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税务争议、侵权纠纷、合同纠纷诉讼等领域的法律服务,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权纠纷、合作建房纠纷、重大合同纠纷、探矿权采矿权纠纷、重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重大公司股权代持纠纷、企业并购重组及上市公司税务问题处理等方面有诸多成功案例。

赖绍松律师本着勤勉诚信,优质高效;精益求精,止于至善;追求卓越,力求完美的理念和精神,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客户至上、诚实信誉的原则,崇尚团队合作,注重客户利益,关注细节,积极热忱为委托人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执业理念:客户至上,诚信为本 

执业理想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执业精神遵从法律,执着进取 

执业目标:防范法律风险,争取客户合法利益最优化” 

联系电话:13681086635 / 010-85199966;微信号:1056606199

二、部分参与代理案件及法律顾问服务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辩护案

江苏连云港某废纸公司财务会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逮捕起诉。在法院一审、二审阶段赖绍松税务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赖绍松税务律师利用其丰富的涉税刑事辩护经验专业优势为被告人柳某提供刑事辩护。在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11—14年的情况下,通过积极努力的有效辩护,柳某一审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二审庭审阶段,赖绍松税务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证据不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继续积极辩护,二审阶段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最后改判柳某为五年有期徒刑。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事辩护案

山东滨州某再生资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因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逮捕起诉。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阶段,赖绍松税务律师接受其家属委托担任姜某的辩护人,赖绍松税务律师运用其丰富的涉税刑事辩护经验专业优势为被告人姜某提供刑事辩护。赖绍松税务律师针对该案存在的证据不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继续积极辩护,姜某被一审法院判处缓刑。

(三)暂不予出口退税重大行政争议案

安徽淮北某国有企业出口一批苹果手机到香港,手机出口后该企业申请出口退税,税务机关认为存在疑点,作出暂不予出口退税的决定。赖绍松税务律师接受该国有企业委托后,认真研究和分析案件材料,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认真收集对委托方有利的证据提供给法庭,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据理力争,最后与税务机关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委托方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6265万元出口退税款全额退还,圆满解决了该出口退税行政争议案。

(四)某公司拟补缴增值税及行政处罚案

20054月,福建省某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对福建省某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20076月形成了税务稽查的初步意见,认为该公司的委托加工行为不成立,实为销售自制产品,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少缴增值税126万元,构成偷税,拟给予偷税金额一倍的罚款处罚。该公司委托赖绍松律师代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说明情况,该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听取代理律师的情况说明后,重新分析该公司的委托加工行为,以及该业务的整体流程,对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最终认为该公司的行为确为委托加工,而并非销售自制产品。因此,不存在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也不存在偷税行为,不予补缴税款和处罚。

(五)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辩护案 

祁某出国后取得了M国的国籍,该国S公司为占领中国市场,利用祁某在中国的证件,出资95%设立X贸易公司。进口过程中,S公司以低于成交价45%的发票, X公司向海关申报纳税,后被海关查获,缉私局认定祁某偷逃税款37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祁某提起公诉。我所律师担任祁某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的刑事辩护律师,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听取当事人辩解后认为,本案的犯罪主体是S公司,S公司占有绝大部分出资,走私决定是由该公司作出的,非法所得也被该公司获得。X公司实质上是 S公司偷逃关税的犯罪工具,犯罪责任应由S公司承担,而祁某在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加之有自首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六)跨国企业国际税收案

韩国某汽车集团在中国天津等地设有营业机构,经营韩国某汽车品牌的汽车零配件进口到中国境内的业务,该机构就海关对其稽查要求其补交关税等事宜,咨询赖绍松税务律师。赖绍松律师团队对此问题提供了关税咨询意见,同时也就该韩国企业进口货物关税风险控制提出了筹划方案,帮助其控制关税风险。

(七)探矿权涉税案

山西某煤炭企业因探矿权转让涉税问题被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机关认为该企业属于探矿权转让涉及的营业税逃避缴纳的问题。赖绍松律师接受该涉案企业委托后,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并与税务机关反复进行交涉,主张企业并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在掌握了大量有利于企业的证据的基础上,最终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使企业免于行政处罚,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赖绍松律师在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专业和尽职,深得客户的好评,被聘请担任该企业的长期税务顾问。

(八)某公司增值税行政诉讼案

19988月,浙江温州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对该省某市的某制革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199810月形成了税务稽查的初步意见,认为该制革公司对其代销的产品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少缴增值税,构成偷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并于20007月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该制革公司在19981月至8月间偷逃增值税款,并予追缴。该公司不服税务处理决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于是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该案后就择日开庭,第一次开庭结束后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从2001515日第一次开庭到2012323日再次开庭,案件中止审理近11年。由于第一次开庭和第二次开庭时间间隔较长,所以原来代理该案的律师已经退休。该公司与赖绍松税务律师取得联系后,赖绍松税务律师在与该公司多次沟通并认真分析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后,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代理此案。由于在第二次开庭前数日,浙江某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撤销税务处理决定。为此,代理人开庭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法庭准许。通过第二次开庭审理,该案一审合议庭查明了事实,并听取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判决确认浙江某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九)某外贸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

江苏苏州某外贸出口公司经营出口货物业务,该公司在申请出口退税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其存在疑点,经核查后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380余万元,并不予退税,且稽查局准备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赖绍松律师受聘担任该公司的代理人,认真查阅了委托人提交的相关资料,与公司实际经营人逐一核实数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经过深入研究分析后,认为该公司符合退税条件,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问题,逐前往税务机关与主管该案的相关人员当面沟通交流,请税务机关予以退税,并提出书面的律师意见。税务机关最后采纳了赖绍松律师的法律意见,对该公司予以全额退税,并使该公司免于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某公司增值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浙江台州某知名化妆品生产企业颇具规模,产品种类繁多,销售量大,由于欠缺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企业在缴纳税款,尤其是消费税方面负担颇重。该企业为减轻企业负担,对税务方面进行合理筹划,聘请赖绍松税务律师担任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作期间,赖绍松税务律师依据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性质,特别针对消费税方面认真详尽制订了适合该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为企业进行了减免税申请,成功为企业减轻了税负。

(十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广东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吴某被公诉机关指控为走私货物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赖绍松税务律师担任吴某的代理人,会见被告并查阅了有关证据材料,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海关侦查局管辖;公安机关无管辖权;但本案的立案、侦查及全部材料却来源于公安刑事侦查机构,明显违背了我国刑事司法管辖规定,公安机关属于越权,不能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公诉机关认定吴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提供的材料不仅程序不合法,同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不形成证据锁链。最后,该意见被法院采纳。

(十二)某煤炭企业采矿权涉税案

内蒙古乌海汪某因煤炭企业股权转让涉及欠缴个人所得税问题被税务机关稽查,税务机关认为股权出让人汪某存在偷税行为,拟对该汪某个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补缴税款4700万元。赖绍松律师接受汪某个人委托,在认真了解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的基础上,赖绍松律师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主张汪某并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股权转让仍处于争议中,且超过行政处罚时效,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在听取了赖绍松律师的意见后,重新调查案件事实,并对相关证据逐一分析,对汪某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三)某企业逃避缴纳税款案

江西省某税务局在日常税务稽查中,发现该省某企业逃避缴纳税款,令该企业补缴税款826万元及滞纳金、罚款413万元;并且将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总经理郑某直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案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我所律师接受郑某的委托,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法律意见,认为企业在税务局稽查时已经积极主动补交所欠税款和滞纳金,也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没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建议公诉机关不再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我所律师的建议被采纳,公诉机关作出对郑某撤销起诉的决定。

(十四)某房地产企业重组涉税案

福建某房地产集团企业为实现自身发展拟对集团业务进行主辅业分离,该企业某子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不佳,财务状况混乱。管理层就税务问题的处理产生疑惑。赖绍松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经过对子公司纳税情况进行调查,赖绍松律师就税务问题提出法律意见,被企业采纳,为企业合法发展铺平了道路。

(十五)某公司经理逃避缴纳所得税案

山西某矿业公司总经理李某在任职期间涉嫌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数额较大,一审法院认定李某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以偷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李某不服一审法 院判决,提出上诉,并委托赖绍松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赖绍松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事实,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李某在税务机关追缴后,积极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且是初犯,建议法院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法院采纳了赖绍松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李某免除刑事处罚。

(十六)某公司总经理逃避缴纳税款案

安徽六安某公司总经理巩某在任职期间以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职务侵占罪、抽逃注册资金罪等多个罪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公安机关不断变换罪名,最后认定其转让股权3400元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680万余元,后经过税务机关多次变更税务处理决定,确定巩某偷税260余万元,被检察院以逃税罪提起公诉。后巩某聘请赖绍松税务律师担任一审阶段的刑事辩护律师。赖绍松税务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件的证据材料,理清案件事实,发现巩某应缴纳的税款早在受让人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就已被其代扣800余万元,足已缴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但受让人代扣该税款后,却未将该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私自侵占该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期间总共开庭五次,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对税务机关有关征税的错误认定及公诉机关不当指控部分进行有力的抗辩,最后一审法院采纳了赖绍松税务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巩某免除刑事处罚。判决书送达后,巩某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起抗诉。

(十七)土地增值税案

税务局对河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于20096月形成了税务稽查的初步意见,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其开发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少缴增值税6250万元,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拟给予逃税金额五倍的罚款处罚。该公司委托我所律师代为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和说明情况。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听取代理律师的情况说明后,重新分析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数据、销售金额及土地使用金、建设销售成本,对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最终认为该公司虽然已存在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但在数额上远未达到其认定的数额;此外,代理律师经了解发现该公司欠缴税款并非其有意逃税,而是当时政府拖欠该公司施工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的垫资款,同意该公司用应交税款冲抵,尽管这种决定是错误的。所以,并非该公司主观上有逃税的故意,所以主管 税务机关处予五倍罚款显然也是畸重的,而且是有失公正的。代理律师提出律师意见,并和税务机关多次沟通,最后补交欠税款及滞纳金1830万元,不予罚款。

(十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争议案

河南某汽车销售企业2012年、2013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经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后,认定其2012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为59.87万、104万元,2013年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别为108.09万、223万元,并于20155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认定该企业为偷税,并处逃税金额两倍处罚。我所律师认真分析案卷后,发现该企业2012年使用的纳税申报系统不是默认税率,工作人员申报纳税税率适用错误属于重大操作失误,不具有偷税的故意,同时税务局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将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及企业实际发生的未进行过成本抵扣的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更主要的是税务局将该企业购进的汽车底盘认定为配件,因企业没有额外收取用户费用而视同销售来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导致该企业应纳所得税数额严重错误。代理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经法院开庭审理后,税务局主动撤销其作出的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并将其多收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退还给当事人。

(十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

江苏某市物资公司为山东济宁某造纸厂供应废纸,为了逃避缴纳税款,修改进项发票的品名和金额,将发票名称草绳修改为废纸,进行成本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80多万元。20143月份,该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死亡,但是该公司正常经营,正常去税务局领票、验旧,且该公司的银行账户正常往来转款。事发后,税务局对该公司进行稽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故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公安局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死亡的前提下,将该公司的会计抓捕归案,后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该会计提起公诉,并建议量刑1014年。赖绍松税务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该会计的辩护人后,发现该案所有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本人否认自己是做账会计,且全案所有书面证据没有一处写的是其本人的姓名,所有指认其为该公司实际经营人的证人证言皆为孤证,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主犯尚未抓获,无法确认从。经过一审、二审阶段的积极辩护,一审法院认定该会计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上诉后二审改判5年。

(二十)合作经营税款分担税务争议案

浙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合作经营粉碎机设备项目,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机械公司负责出厂房、资金,李某负责技术,销售收入扣除税款后的净利润各分红50%。后因收入分配问题发生争议,李某将机械制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机械制造公司将扣除税款后的利润支付给其本人。经过分析,赖绍松税务律师发现该案存在重大的税务争议问题:第一,李某是自然人,其没有生产经营执照,属于无照经营,其所得属于非法所得,应与追缴;第二,李某不是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双方又没有成立新的合伙的组织或者企业,所以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分红不属于股东分红,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按股东分红的税率20%进行申报;第三,粉碎机设备的销售收入都是打到机械制造公司,需要全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双方约定的分配税后净利润理应包括企业所得税;第四,工业硅粉碎机的销售合同是以机械制造公司的名义与购货方签订的,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会有巨额赔偿金,现在质保期未过,货款也没有完全支付,李某不能请求机械制造公司现在就分配利润;第五,纳税主体、适用税率等税款缴纳问题属于国家税收行政管理,法律明确规定由税务机关主管,法院的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代行行政职能处理税款征收问题,所以本案应由税务机关先行处理,双方不服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

云南某代理出口公司以为他人办理出口手续赚取手续费为主营业务。2012年马某、杨某从云南某生产厂家购进焦炭,并决定把焦炭出口到越南,但是马某、杨某没有相应的出口焦炭资质,于是二人私自刻制A公司公章、伪造授权委托书,然后以A公司的名义与代理出口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焦炭出口到越南后,马某、杨某却不缴纳税款,导致代理出口公司无法拿到A公司的焦炭出口前完税凭证及在海关出口的相关单据,导致代理出口公司无法到该公司所辖税务部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法进行网上核销,最终导致税务机关向代理出口公司征收税款。经过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伙诈骗案件,而代理出口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不应由代理出口公司承担诈骗人造成的违法后果。主要原因有:1.马某、杨某持伪造的A公司证件及手续委托代理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焦炭,代理出口公司按常规难以识别真假,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2.代理A公司出口焦炭,代理出口公司只是收取一定的代理费用,并没有销售焦炭,也没有收到过货款,谈不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因为没有增值额,所以代理出口公司没有缴纳增值税款的义务;3.马某、杨某以欺诈的手段与代理出口公司签订的《代理出口协议》,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4.无法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无法进行网上核销只是税收监管程序问题,不能因此转嫁纳税主体,让实际的偷税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十二)铁矿石开采加工偷税案

辽宁某市某镇政府组织当地杨某在内的21家私人铁矿厂合并纳税,由镇政府出面设立A公司,统一为21家私人铁矿厂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申报纳税。后经税务局稽查,认定杨某2012年偷税200多万元,并处罚金及滞纳金合计500多万元。经过分析,我发现本案存在以下主要问题:1.税务局认定的偷税金额计算错误,因杨某的铁矿厂2012年的账簿原件已毁,不能仅凭复印件上记载金额进行认定,况且铁矿的产量可实地勘验并结合用电量进行测算;2.镇政府已经出面设立A公司,为杨某申报纳税,如果现在重新稽查,要对杨某2012年的收入重新征税,也需先将杨某通过A公司缴纳的税款退回;3.如果A公司的成立合法有效,税务局对A公司的申报纳税行为认可,那么杨某的铁矿厂相当于A公司的生产线,即便2012年有偷税漏税,也应向A公司追缴,因为A公司是纳税主体;4.A公司是政府出面建立的,一直以来杨某通过A公司纳税,税务局也已认可,杨某不存在偷税的故意,税务局认定杨某偷税并进行税务处罚实属不当;5.当地其余20家私人铁矿厂跟杨某铁矿厂的性质一样,如果要对杨某的收入重新征税,那么对其他20家铁矿厂也应重新征税,现税务局只针对杨某一家,实属司法不公。

(二十三)房地产涉税案件

浙江杭州市某村提供土地,张某提供资金,一起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同时注册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开发出来的楼盘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且A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被A公司聘用为销售人员。2014年,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房产项目进行税务稽查,认定张某偷税,少缴个人所得税款150万元。介入案件后,经过分析发现,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都是购房者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所有的购房款也都汇入A房地产开发公司,由A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款,在房产销售的过程中,张某并未取得除提成及工资以外的收入,不能因张某前期有投资并且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让其对该房产项目收入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针对同一纳税项目两次征税则属于重复征税,而重复征税有违税收征管法的禁止性规定。

(二十四)某煤炭公司税务尽职调查案

山西某煤炭企业欲将本企业拥有的部分探矿权转让给河北某公司,该公司为保证企业良性经营与发展,欲对山西煤炭企业资质及所转让的探矿权进行详细调查了解,以便能够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赖绍松律师接受该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公司进行探矿权转让前的尽职调查,与该煤炭企业进行谈判,起草相关协议,为企业提供探矿权方面的涉税法律咨询,使该公司以较低的价格顺利签定探矿权转让协议,成功为企业减少了费用支付。

(二十五)某企业产权交易纠纷案

陈某与沈阳市A工业公司、B企业集团、C建筑装修工程公司、D药业有限公司、E企业产权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基层人民法院于2007322日作出民事判决,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15日作出民事判决,陈某不服,向省检察机关申诉。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526 日作出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67日作出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1114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申诉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赖绍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某与滤油器厂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并作出裁决:撤销辽宁省高院原来的民事判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及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重审。赖绍松律师在本案中积极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三、成功办理的部分案件:

--山东淄博张店区某公司涉城镇土地用税纳税争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一审法院撤销税务处理决定(征税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湖北武汉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案;

--福建泉州某大型企业总经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案;

---山东滨州市某再生资源公司实际控制人姜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功辩护,一审法院判处缓刑;

--浙江杭州市拱墅区1423层房屋以房抵债、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河北涿州13户购房户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或二审法院支持13户购房户要求退还多收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浙江温州某公司亲属股权代持纠纷案经过诉讼,促成多方参与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诉讼,圆满解决复杂股权代持纠纷案;

--福建厦门某区某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征用安置补偿纠纷案件;

--广西桂林某国有企业与开发商合作建房涉企业所得税、契税、营业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争议案;

--湖北黄岗某加油企业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案;

---安徽六安某企业董事长逃税罪成功辩护,法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

---山东淄博叶某诉税务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院撤销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案;

--苏州某出口公司企业出口退税争议行政复议全额退税案案;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浙江某电子商务公司解除合同案;

--福建泉州某大型企业总经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刑事案;

--云南某出口企业实际控制人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

--安徽淮北某大型国有企业6265万元出口退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全额退税案;

--广东花都区某大型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偷税预处罚听证、行政复议案;

--江苏省南通某大型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案;

--山西某大型钢铁企业增值税刑事案及行政诉讼案;

--美国某跨国自动化公司驻北京分公司信用卡透支追偿权纠纷案;

--美国某跨国物流公司驻北京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贵州某民营医院与税务机关纳税争议案;

--北京某科医药研究机构专利技术转让费分成涉个人所得税案;

--北京某资产管理公司巨额集资诈骗刑事案;

--辽宁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犯罪申诉案;

--浙江某机械工业公司与江苏扬州朱某个人合作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案;

--宁夏石嘴山煤炭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宁夏固原某铁路直属贸易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福建泉州何某与广东惠州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广西某县化肥厂破产清算拍卖不动产过户涉税争议案;

--安徽某大型企业股权转让涉嫌逃税犯罪刑事辩护案;

--江苏某房地产公司承包销售偷逃个人所得税案

--浙江某工业公司与江苏朱某个人合作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案;

--辽宁某国有企业改制产权交易涉及房屋买卖再审案;

--山西某汽车企业增值税纳税争议及行政处罚诉讼案;

--江苏某大型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争议案;

--北京通州某企业营改增纳税争议及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案;

--江苏某市某公司会计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刑事辩护案;

--浙江某市房屋买卖合同及债权债务转让纠纷案件;

--福建某房地产企业破产涉税案及偷税逃税案;

--北京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案;

--北京房地产项目销售涉税案;

--北京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涉税案;

--北京延庆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北京某酒店整体经营转让纠纷案;

--山西某煤矿企业采矿权纠纷案;

--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内蒙古某煤矿企业并购重组案;

--辽宁某矿产企业不服税务局追缴增值税及行政处罚案;

--江西某公司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广州某单位无偿转让不动产逃避税款案;

--云南某企业出口商品补缴增值税争议案。

四、主要论文

1.《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

2.《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税制问题研究》

3.《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探讨》

4.《论公司涉税问题研究》

5.《浅谈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办理》

6.《驰名商标认定问题研究》

7.《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8.《房地产企业重组涉税问题》

9.《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定性问题探讨》

10.《论企业并购法律尽职调查》

11.《房地产企业并购重组法律实务探讨》

12.《我国税源风险监控管理问题与对策》

13.《浅析企业所得税的财务筹划》

14.《改革和完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调查研究》

15.《会计信息化下的税务稽查研究》

16.《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思考》

17.《当前我国增值税免税问题的探索》

18.《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制度》

19.《浅析中国理论化税收管理程序的漏洞》

20.《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

21.《生态税的会计问题研究》

22.《浅谈企业的技术革新》

23.《论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

24.《浅析社会保障税的现状及其思考》

25.《我国税收流失问题与对策》

26.《论税收领域的诚信原则》

27.《浅谈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法》

28.《论政府采购制度下的法律关系分析》

29.《公共财政与税制改革》

30.《增值税的定额税率改革》

31.《营改增纳税争议解决问题探讨》

32.《不以逃税为目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研究》

3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扣除范围研究》

34.《指令交付货物与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35.《事先约定税后支付金额合法性问题研究》

36.《废除发票制度可行性问题研究》

37.《合作建房涉税法律问题研究》

38.《暂缓出口退税可诉性问题研究》

39.《挂靠开具增值税发专用票不构成犯罪问题研究》

40.《论“有货代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发专用票罪》

五、联系方式

手机:13681086635 

电话:010-85199966

微信:1056606199 

Q Q : 105660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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