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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松年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30 11:37:02  

应松年

应松年(1936.11——),著名法学家,浙江宁波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曾任中国法治研究所所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等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95月被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称号。

主要经历

193611月,出生于浙江宁波。

1960-1981年,新疆伊犁教育局。任州教育局调研室负责人。

1981-1983年,西北政法学院国家法教研室。

1983-1995年,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博导。

1995年至今,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2]

应松年,193611月生,浙江省宁波人,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196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文革后在西北政法学院任教,并在当时学校领导支持下,到其余四所政法高校学习交流,并最终被司法部留在首都即在北京政法学院(已更名中国政法大学)钻研编写(行政法学),从此和行政法学结下缘分。

应松年教授曾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行政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制研究所所长等职。1995年调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教授。连续选为北京市第十届和十一届人大代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

人物简介

他是著名法学家,却也爱好历史学和文学,他说那是他的精神家园,可以从中获得心灵的慰藉和心智的启示;他职务多、工作紧,却忙里偷闲,偶尔拉上一会儿二胡,一曲《二泉映月》让人如醉如痴;人到中年后,他创造了中国行政法众多“第一”,从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到培养第一代行政法学研究生,从参与新中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的起草到此后众多行政法的出台,都深深地留下了他的足迹。他与新中国行政法学和行政法制同行,成为中国行政法学著名的“领头雁”之一。

“挫折是垫脚石”

磨难对于有志者来说是一块垫脚石,对于弱者是一个万丈深渊。挫折能造就强者,也能吞噬弱者。

1937年,应松年出生在宁波奉化的一户书香门第。1956年,他以优异的成绩踏进华东政法学院,在大学的日子里,他很快崭露头角,第二年就在学校的开学典礼上向新生介绍大学生的学习经验。

可是,厄运很快降临,1957年“反右”开始,巨大的政治风浪波及全国众多高校,同许多优秀知识分子一样,他也被卷了进去。毕业后,他被“发配”去了新疆伊犁。

这里有戈壁胡杨,逆风怒吼,但这里也有葡萄苹果,青山绿水,还有朴实热情的各族人民,伊犁河谷不乏温馨。天涯何处无芳草,边地赋予应松年生活的激情。这里成了他砥砺人生的起点。

远离家乡,远离专业,不免彷徨,但他没有放弃对知识的渴求。没有法学书籍可研读,历史、文艺书籍也足以慰藉,总之是找到什么就看什么。也就是在这个时期,他读了许多自己喜欢的文学和历史书籍,还写了一些民族文学的评论文章,发表了一组伊犁诗话和有关伊犁的史话。林则徐、左宗棠、细君公主,一个个历史人物的故事中,金戈铁马,雪野情长,显示了可歌可泣的边地历史画卷,应松年教授从中也深得历史的启迪。

回首往事,应松年平静地说:挫折对于人来说,未见得全是坏事,它可以磨去身上的稚气和傲气,促使人更加懂得生活的含义和人生的意义,更加懂得珍惜人间美好的东西,尤其是能使人练就敏锐的洞察力和清醒的辨别力。

“困难和折磨对于人来说,是一把打向坯料的锤,打掉的应是脆弱的铁屑,锻成的将是锋利的钢。”正如契诃夫这句话所言的那样,生活的磨炼和知识面的拓展,为一个未来的行政法学家留下了深厚的储备。

“填补”出来的行政法学家

机遇只偏爱那些有准备的头脑。

在伊犁20年了,应松年也已经步入中年,但生活的轨迹却面临改变。1980年,西北政法学院和其他政法院校一样,停办多年,这时决定恢复重建,但因法学人才断流,缺乏师资,吁请西北各省支持该院人事处长还专程到新疆觅才。这时,应松年已担任伊犁州教育局的教学研究室负责人。得知应松年想离去,劝留不得,教育局采取了行政手段,扣住人事档案不放。面对领导的信任和挽留,应松年心里涌起一股热流,但他很清醒,也很坚决。20年的生活经历,已使他深刻认识到,民主与法制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怀着对伊犁这片土地和人民的深深依恋和感激,打点行装,应松年义无反顾地来到了西北政法学院,重返他热爱的法学领域。

机遇选择了应松年,应松年也抓住了机遇。

由于对历史和哲学的偏爱,应松年对法理学和法制史似乎更感兴趣。可是当时西北政法学院的行政法没有教师,应松年又满腔激情地填补了这块空白。没想到这一“填补”,竟补出一位行政法学家,也使他与其他的行政法学家一起,共同补出了行政法学的一片辉煌。

没有教材,缺乏资料,难以入手,做事有股倔劲的应松年一头扎进了图书馆,详细研读了所有民国的和前苏联的行政法学著作。接着,他又从西北到西南,又到中南,收集资料,还结识了当时也刚刚踏入行政法学门槛的同行。

这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的王珉灿先生在厦门主持召开了行政法学教材编写研讨会。应松年得知消息,觉得是个难得的学习机会,便毛遂自荐,要求参加会议。望着这个风尘仆仆、满脸执著的后辈,王珉灿老先生心头一热,心里珍视着来人的这份热情。没想到在研讨会上,应松年侃侃而谈,掌握资料翔实,对行政法学有着独到精辟的见解,众人对他开始刮目相看,王老先生当时就决定把他借调到北京,专门从事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写作和编辑。

王老先生的这一决定成为应松年人生历程上的重要契机,揭开了他的行政法学之路的开端。岁月如流,王老先生已经逝去,应松年始终铭记着老先生的知遇之恩。应松年说,有时深夜伏案,稍有懈怠,想起王老先生,就又笔不辍手,耕耘在行政法教学研究的阵地上,并以王老先生为榜样,视奖掖青年学者为己任。

20多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发展迅速,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到《立法法》,一直到刚刚颁布的《行政许可法》,中国行政领域里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被推进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无论是参与起草,还是参加讨论,或是提供咨询,这些法律都倾注着应松年的一份心血,寄托着他的法治理想,承载着他的人生追求。应松年在治学、立法研究的道路上,留下了一个个深深的脚印。

拥有众多“第一”

在科学的道路上没有平坦的大道,只有不畏艰险勇于攀登的人,才有希望达到光辉的顶点。

在行政法学领域里,应松年风雨兼程,一路走来。中国行政法治发展历程中,应松年有幸参与了教学、理论研究、法制建设的开创性工作,成为众多“第一”的拥有者。

1981年,应松年参与编写了新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他回忆此事时说:“我们也是在‘边学边编’,当时的北京图书馆也就是现在的国家图书馆,是我那时去得最多的地方。”边学边编,包含了我国行政法学开创研究的几多辛酸。

应松年教授当选“中国法治人物”

应松年教授当选“中国法治人物”

1984年,他主编了建国后最早的行政管理学教材之一《行政管理学》,这一著作包含着应松年对于中国行政法治之路最初的思考、体悟,第一次揭示了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内在联系。这本书后来发行达数十万册,获得全国行政管理学论著一等奖。

1985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成立,十多年来,应松年一直担任该学会的副总干事兼秘书长,后来又担任学会会长。学会在组织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行政法学研究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986年,著名法学家陶希晋发起了组织行政立法研究组。近20年来,应松年作为研究组主要负责人之一,组织在京的一些学者和在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一起,从事了多部行政立法的研究和试拟稿的起草工作。

为促进行政法学的繁荣,应松年一直希望行政法学界有一个可以探讨争鸣的园地。在没有经费,没有专职编辑的条件下,群策群力,白手起家,终于创办起了一份理论刊物。开始用油印,1993年取得一些资助后正式出版,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里惟一的单科理论期刊,这份杂志就是现在的《行政法学研究》。

挂在嘴边的法言法语有时被遗忘了

在谈到中国行政法体系时,应松年说,法律的制定,某个个人的力量是微不足道的。也许正是这些“微不足道”的人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法治之路才得以不断向前延伸。

对于他参与已经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应松年如数家珍,欣慰之情油然而生。目前他又把期盼投向了《行政程序法》。他说,近几年来,行政程序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尤其是个别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的不透明、效率低下和“寻租”行为。除《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作了较完善的程序规定外,其他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比较简略,且不统一。因此,从长远来看,仍然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程序法。它将更加体现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宗旨。应松年指出:“我国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现在必须重视程序的作用。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更好地促进实体的公正。”“进一步说,程序不光是一个工具,程序本身也具有独立价值”。

但是,应松年同时指出,立法中的缺陷也不容忽视。他说,目前正在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关系到中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但却遗漏了权利救济问题。该法在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两委”关系和司法救济问题。当时立法讨论时,关于“两委”关系还有些争论,但后来还是写下了相互矛盾的法条。对于司法救济,大家却集体“失语”了。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当一个又一个民选村主任被非法撤换、停职或者无法上岗时,村民们却没有什么救济渠道。告到法院,法院却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未规定,政治权利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拒绝受理。

“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这是法学专家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可这句话却在立法的关键时刻被遗漏了,无论从中国的民主法治角度来说还是从法学专家角度来说,都教训深刻!”应松年遗憾地说,对此,他自己也没有尽到一个行政法学者的责任。

桃李不言 下自成蹊

人们将自我实现视为最大满足,对我来说,最大满足是学生们的成长!

1986年,应松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执教。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招收了中国最早一批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应松年先后担任导师组副组长、组长,后又担任博士生导师,承担了培养中国第一代行政法研究生的任务。其间,他还担任师资培训和法制干部培训的组织教学工作,培养了一批年轻的行政法学教师和实务工作者。

1997年,时值应松年教授从教35周年暨60华诞庆祝会召开之际,他的一位学生回忆说:“不管如何辛苦劳顿,应老师总是精神抖擞地登上讲台。他善于用浅显的语言和生动的故事来解释深刻的法学思想,受到听讲者的普遍欢迎。”

他的另一位学生也饱含深情地说: “每次上课,他总是骑着自行车很早赶到等着我们,常令我们感动和惭愧。他采用‘讨论式教学’启发和激励我们各抒己见,使我们在讨论中深入,在交流中受益。”

学生们从应松年那里不仅收获了知识,更传承了民主法治信念。一位当法官的学生说:“在跟应老师读书的日子里,不论探讨学问,还是处理事情,他总是很民主,先让你说说看法,最后找到一个最为理想的解决办法,我们很平等。亲其师,信其道,我们不仅从他那里学到了知识,而且学会了做人的道理”。

谈到自己的学生,应松年颇为自得:“硕士上百名了,博士有几十个。许多人都羡慕我这一点,在学生身上,我也学到许多东西。人们将自我实现视为最大满足,对我来说,最大满足是学生们的成长!在他们身上,我感到了人生的延伸,理想的延伸。”

认真履行代表的职责

永远立于大众的立场。

应松年喜欢读小说。他说:“文学即人学,法学也是如此。”关注人,关注人性,这应该是文学和法学的共同之处。文学对于正义的崇尚,对于邪恶的鞭挞,也是和法律精神相通的。文学的感性,法学的理性,殊途同归。只有在深刻参悟人性的前提下,制定出来的法律规范才是切合人民意志的。

“人民的利益就是最高的法律”,这是应松年教授一以贯之、始终不渝的学术宗旨和做人准则。他的一位学生告诉记者说:“他经常教育我们,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相对人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把正义和公平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尽己所能为老百姓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

应松年在他的一篇文章里也写道:“保障人权,体现人性,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这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在立法、执法领域,坚持人文关怀,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涵。”“制定法律、实施法治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应松年告诉记者,尽管中国行政法制发展很快,但目前基层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仍然很严重。作为人大代表,他每年接到的申诉信都有300封左右。他总是很认真地转给相关部门。他说:“相当一部分群众反映的都是有问题的。”

应松年介绍说,有一次,有一位职工拄着拐杖来找他,主要问题是工伤评定等级过低。应松年教授耐心地听他诉说后,经过一次次电话联系,多方奔走,终于解决了这位职工的问题。还有一次,有两位基层法官找他,诉说他们受到的不公正处理。为此事,应松年多次反映,最后取得了高检院的支持,终于使两位法官的问题得到公正的处理。言及此,应松年对高检院重视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并认真处理的行为,深为感动。

作为一位行政法学者,应松年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中作出了业绩,同时,在行政法制建设中,在履行人民代表的职责中,应松年作为一个学者,起到了特殊的作用。与行政法同行,是应松年人生轨迹的写照,我们相信,他将继续精神抖擞地与行政法一起前行。[3]

主要成就

1979年以后中国最早从事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研究的学者之一,参与 全国最早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主编全国最早的行政专著之一《行政管理学》,并获全国行政学著作一等奖。此后一直站在行政法学学术研究的前列。应松年于1983年开始招收行政法硕士研究生,是中国最早的硕士生导师之一,1994年开始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博士点导师,并招收台湾博士生。同时,应松年也是全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和行政管理学会两个学术团体最早的组织者和领导之一,至今仍为行政法学术团体的主要领导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的主要领导人

中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

中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

1986年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并且一直是该组的主要领导人。曾参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的起草工作,现正起草《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等法律,并参加了很多法律草案的讨论。是《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项目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第十、十一届人大代表、内司委委员,也是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内司委委员。并是北京市法律顾问组组长、天津市法律顾问、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律顾问、公安部特约监督员、北京市高级法院特约监督员等。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约咨询员。

应松年教授致力于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教学、研究,是中国第一批行政法硕士研究生导师,是最早的行政诉讼专业博士生导师之一。两次评为北京市优秀教师。参与编写中国第一部行政法学教材《行政法概要》,主编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撰写和主编《行政行为法》、《行政法学总论》、《国家赔偿法研究》、《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行政法学新论》、《行政管理学》等,撰写发表《依法行政论纲》等一批论文。其中有不少是北京或全国的重点课题,所撰论著多次获校级、部级和全国的各种学术论著奖,为行政法学教材建设、为行政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多年担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任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中国监察会、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1986年起担任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参加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教育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并承担《卫生法》、《农业法》、《渔业法》等各部门行政立法的顾问、咨询工作。兼任北京、天津市政府法律顾问。

1990年以来先后去日本、法国、台湾讲学,去美国、德国、澳大利亚、荷兰、香港、澳门等地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在日本、台湾、荷兰、香港发表学术论文。

重要观点

法治要融入社会

应松年教授说,依法执政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治国主张,应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保证政府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员干部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带头守法。

应松年指出,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是:宪法法律至上成为现实,人权被切实尊重和保障,依法治国得以全面落实,依法执政得到全面实施,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法治社会基本建成。为实现这一目标,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努力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一体化。

应松年说,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营造以公民为中心的制度环境,增强公平正义社会秩序的捍卫能力;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要提高各级政府机构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指导工作的能力,努力以法治观念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4]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

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和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

中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相当程度上都要依赖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司法本身,也需通过公正裁判,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达成“司法就代表公正,找司法就能找到公正”的共识,形成人们对司法的依赖和信仰,法治才能实现。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众多配套改革。其中最应取得实效、且关系全局的,我认为就是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目标比较明确,共识比较多,从操作角度讲,司法改革的内涵也比较单一,涉及的范围有限,且有许多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只要下决心,司法改革取得成效是可以预期的。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怎样才是公正?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的裁判如能达致这一要求,就是公正。但实践中可能并不尽如人意,影响公正的因素,既有内部的,也包含外部的。内部因素,具体涉及司法制度的设计、运作以及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等方面;外部因素,则主要体现为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这些都是司法改革中应该重点研究的内容。

保证公正的制度和原则,是人类司法运作历史经验的总结。诸如回避、公开、平等、辩护、证据、复审等一系列程序规则,重要的都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要使所有的人都能看到、并切实感受到司法运作和裁判的公正性。

保证公正的司法运作规则,实际上是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的反映。因此,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在司法活动中,切忌用行政思维、行政活动来取代或者施加影响。司法同样有“去行政化”的问题。考虑到司法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也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保障。同时,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是法律人中的精英,包括品格、学识和经验等方面,这同样需要有一套制度来保证。

影响公正司法的外部因素,不外乎权力、人情、利益等。解决权力干预问题,首先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按照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和带头守法的要求,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受任何个人、单位以及组织的干预。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法治中国建设最大的大局,也是最高的社会效果。对于任何枉法裁判、任何权力、人情、利益等干预司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加强党对司法领导最为重要的体现。当然,为了避免权力的影响,有必要将司法辖区与行政辖区相分离,这是可以设计且做到的。

司法裁判对纷争应当具有最终性。公正的司法,因其能够带来公众对法律普遍的内心确信,对司法裁判的尊重服从,从而使守法变成自觉行动,使法治有了保障。然而,近年来,司法的终局性和权威性在个别地方也受到一些挑战。比如不少经司法裁判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仍再三提起信访,或者干脆绕过司法找信访,试图寻找法外解决,以致矛盾纠纷变得复杂化。当务之急,应该把信访工作也纳入法治轨道,切实建立和维护法治化的解决纠纷之途。

明确司法改革目标,探索达到目标的环节和途径,有计划、有步骤努力去做,成功不会遥远。[5]

拆迁制度当如何完善

近来,有关拆迁引起的纠纷时有耳闻,其中也出现了一些人身伤害事件,令人痛心。为避免类似悲剧的再度发生,依法拆迁,依法处理纠纷,是最好的渠道。有法可依,方能有法必依。完善各项拆迁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合理的拆迁制度尤为重要。

现有的房屋拆迁制度安排虽经修改和调整,但在运作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要严格区分公共拆迁和商业拆迁。而在目前现有的有关拆迁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清晰区分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和为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导致不少地方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不分,或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动用国家强制力进行商业拆迁。新的制度安排必须对此作出严格区分,设置不同的程序和补偿机制,凡商业拆迁不得实行强制拆迁,弱化甚至消除商业拆迁中的行政权力,恢复商业拆迁中的平等协商机制。对于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拆迁的核心问题在中国现阶段仍是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至关重要。只有确立合理的补偿才能让被拆迁人心甘情愿地离开或放弃自己的房产,现有补偿标准低和不合理恰恰是引发矛盾的主要诱因。对于因商业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补偿标准完全应当实行市场价格,借助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虽可考虑因拆迁的公益性与商业拆迁有所不同,但也不能过低,应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组织提供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同时,目前争议产生较多的在于强制拆迁。现有的强制拆迁范围过宽,不仅涵盖因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拆迁,而且包括商业拆迁,因此,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中,应该对强制拆迁进行严格的限制。今后,凡商业拆迁,须依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为准;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的,不能由行政机关裁决,更不能由行政机关强制拆迁。即使公共拆迁,因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重大权益,也应改变现在允许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做法,原则上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一旦当事人对相关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应实行现有效率优先的不停止执行制度,而原则上应停止执行。行政机关由于情况紧急,需要迅速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加急程序。

另外,还应建立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现有的拆迁制度安排行政性色彩过浓,行政机关确定拆迁计划,并发放许可证,一旦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发生争议,仍由行政机关裁决,缺乏中立性、公正性。新的拆迁制度应建立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而专业的土地房屋裁判所,处理因土地和房屋评估、拆迁而引发的争议。

主要著作

《行政法概要》(1983)

《行政管理学》(1986年、1990年,全国行政学著作一等奖)

《行政法总论》(1985年,北京市社科优秀成果奖)

《行政法学》(1989年,统编教材)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词典》

《行政诉讼法学》(1991年,统编教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1989年,北京社科优秀成果奖)

《公务员制度基础》(1990年)

《行政诉讼法学》(1994年司法部规划教材)

《行政诉讼实用大全——法官手册》(1992年)

《行政行为法》(1993年,七五国家社科重点课题,人民出版社)

《国家赔偿法研究》(1994年,八五法学会重点课题,法律出版社)

《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1997年,方正出版社)

《行政法学新论》(1998年,方正出版社)

《比较行政程序法》(1998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199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家公务员法学读本》

法学专著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法律制度研究/应松年,2004-10-1

四国行政法(外国行政法丛书)/应松年,2005-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解读(VCD)/应松年,2005-6-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应松年,2005-3-1

当代中国行政法(上/下)/应松年,200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辅导讲话(VCD)(4+1书)/曹康泰应松年,2004-4-8

公共行政学/应松年马庆钰,2004-1-1

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制度解读(法学论丛)/应松年杨解君,2004-1-1

行政法新论/应松年,2004-1-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应松年王成栋,2003-10-1

行政组织法研究(行政法学系列丛书)/应松年,2002-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释义与理解适用/应松年,2002-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实用手册/应松年,2002-7-15

行政诉讼法学(修订第2版)(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应松年,2002-1-1

走向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理论研究与实证调查/应松年,2001-5-1

2001年律考复习指导教材之四-辅导专家手记/应松年,2001-5-1

2001年律考复习指导教材之三-命题陷阱解析/应松年,2001-5-1

2001年律考复习指导教材之二-内容结构图解/应松年,2001-5-1

2001年律考复习指导教材之一-常考法条剖析/应松年,2001-5-1

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应松年,2001-3-1

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应松年,1999-1-1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适用手册/应松年,2000-5-1

行政复议法讲话/应松年,1999-5-1

行政复义法例解与适用/应松年,1999-6-1

比较行政程序法/应松年主编,1999-1-1

行政法学新论/应松年主编,1998-6-1

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应松年,1994-7-1

法学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五讲:行政许可与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应松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三讲: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应松年,,

依法行政论纲 /应松年,,

论行政强制执行/应松年,

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 /应松年,

中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应松年,

论行政强制执行 /应松年,

行政处罚立法探讨 /应松年,

依法行政论纲 /应松年,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 /应松年,

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 /应松年,

主要兼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研究组副组长、中国行政管理学会学术顾问、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 中国监察学会副会长。

行政程序法项目的负责人

现任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长,曾在法国、日本等讲学,参加在德国、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举行的国际学术研讨会,97年以来曾两次组织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今年,又在上海成功地举行了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有60余名国外境外代表参加,1995和今年,分别参加了中德、中美人权研讨会。是中美联合公报所确定的行政程序法项目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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