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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战略安排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08 10:55:28  

一、降低东道国企业所得税

降低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种是通过股息和利息之间的转化,具体操作可根据注册资本和股东贷款之间的比例进行协调,找到最优的税负点;另一种则是关联交易,通过减少东道国子公司的税前利润来减少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

通过股东贷款和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进行协调来筹划的原理在于,股东贷款所获得的利息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虽然这些利息在汇回时可能要负担东道国的利息 预提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但如果这些回收负担低于该笔收益作为正常的收入或作为股息所负担的东道国企业所得税和预提税的话,这种手法不失为一种 有效的筹划方法。该方法的原理类似于在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的权衡,因此,该筹划手法的风险在于如何确定股东贷款的比例。因为利息作为财务费用的扣除有 一定的标准,超过该标准则不予扣除,同时贷款比例大到一定程度会增加企业被税务机关进行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通过关联交易降低境外高税率国家的税前利润的方式降低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具体体现为如果我国居民企业拟在所得税率为40%的国家设立子公司进行销售 活动,该子公司如果直接从中国境内采购商品,再到东道国销售,假设每年收入为2 000万元,采购成本为1 000万元,相关费用400万元,那么子公司就要针对扣除成本和费用后的收入600万元缴纳东道国40%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当然,40%的税率远高于我国 的25%,这时,筹划的方向就是尽可能地把原本需要以40%税率缴税的收入尽量减少,因为适用税率不可变的条件下,只能降低使用该税率的收入额。这时,如 果企业在另外一个低税率的国家或地区,比如所得税率为16.5%的香港设立子公司,为交易提供服务,从而设置在东道国的子公司需要付服务费给香港子公司, 则适用40%税率的收入部分就会相应地减少,总体税负也会下降。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笔服务费一定要合理,不能盲目地使用服务费来降低高税负地区收入,因为 涉及到的筹划风险较大,该手法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企业之间的避税行为。

二、降低东道国的预提税

位于投资东道国的子公司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汇出时,通常会在当地被要求缴纳股息预提税,利息也被要求缴纳利息预提税。但各个国家预提税的税率有所差 异,如日本规定汇出日本的股息预提税为20%,泰国、巴基斯坦、尼日利亚则为10%,印度、毛里求斯规定汇出本国的股息可以不用缴纳预提税。除了这些国家 本国的规定,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往往会对股息和利息的预提税做出限制。

在本文所讨论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中国与对方国家的税收协定中,除了几个国家有特别的规定外,其余对于股息的预提税税率一般规定为不超过股息总额的10%,对利息预提税的税率一般规定为不超过利息总额的10%。因此,中国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架构的安排上一定要充分考虑税收协定的规定。

三、递延企业所得税

如果居民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收回的投资收益所负担的税额低于企业所得税额,或未达到抵免限额,这部分收益在回国后就会被要求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可以将海外的 利润不汇回中国,即利用海外低税负的子公司取得投资收益,再将这笔收益留存在海外,进行海外再投资,那么这笔收益既享受了较低的税率,在一段时间内也避免 了回国补税,于是产生了递延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递延纳税的效果很大程度上由货币的时间价值来体现,同时,递延纳税对企业来说也可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给企业节省更多的资金进行再投资创造价值。利用多层 海外组织架构来递延中国企业所得税的操作过程一般为改变由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投资的方式,转由居民企业控股的海外低税负地区的子公司进行投资,如香港等地有 规定取得的股息可以不必当年汇回,而在第5年集中汇回。这样一来,企业就等于获得了相当于股息数量的无息贷款,不仅取得了货币时间价值,同时也提高 了企业的现金流净现值,加强了企业现金的流动性,企业还可以将这部分股息收入在香港进行再投资以获取更大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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