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购商品赠送客户是否属于业务招待费?
答:企业赠送客户礼品属于业务招待费。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限额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指的是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客户发生的支出,不等同于细则第22条的“交际应酬消费”。招待不仅包含请客消费,也包含馈赠或其他形式。细则第22条的“交际应酬消费”不仅可以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也可以无关。因此“业务招待费”和“交际应酬消费”,这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交叉的。
二、按照细则第22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前者的外延包含后者。
三、企业外购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在增值税和所得税都是视同销售行为,企业并未使用礼品,也就不属于“个人消费”,因此也不属于细则第22条规定的“交际应酬消费”。但是赠送客户礼品仍然是为推广业务和维护客户关系而发生的支出,因此仍然属于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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