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取贷款利息究竟能不能开具发票,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究竟能不能取得发票?
答案是:银行能够开具正规发票,企业也能够取得正规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其附件2《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并列举了“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等六项有效凭证。
长期以来,由于银行收取贷款利息从不开具发票,致使企业误以为银行开不出发票,不向银行索要发票;即使索要发票,银行也以种种理由推脱,企业很难取得。当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发票时,反倒被认为是故意刁难企业。
《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 票。银行是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贷款利息须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是可以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但由于银行的强势,借款企业当然不敢拒收银行的利息结算单据。
回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来,那么,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不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是有道理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税法并没有规定“合法有效凭据”必须是发票。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支付利息的凭据、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单据都属于“合法有效凭据”,可以据此税前扣除。
若税务机关要求必须凭发票税前扣除,也是有道理的。笔者非常认同7月1日《中国税务报》B3版《成本税前扣除:要真实、合理,更要合法》(以下简称《成》文)一文的观点:“在企业应当取得发票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下,发票应该是此时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银行可以开具发票,企业也能够从银行取得发票,那么“发票应该是此时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应当取得发票,但把企业夹在中间是不恰当的,税务机关应对银行加强监管,规范银行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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