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在开发区内无偿代建政府体育设施,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 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 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体育场馆,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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