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由于我厂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因此必须建职工食堂。我厂又规定,自建成食堂以后,厂里所需招待的客人必须在食堂就餐。我想问,招待客人和职工在食堂就餐所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在什么科目列支?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原始凭证怎么办?这些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职工食堂如同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室一样,是为企业生产经营作后勤保障服务的机构,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因此不能将其归入制造部门和管理部门。职工食堂只能为职工就餐提供服务,而不能无偿为职工提供午餐。企业职工的餐费属于个人消费支出,应由职工个人承担。正确的做法的是:企业职工自行向食堂购买餐票或直接用现金购买午餐,食堂自收自支,单独建立收支账,与企业损益无关。
对于在食堂招待客人的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 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据此,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
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时,其允许扣除的职工工资的人数,不包括企业福利部门的人数;个人的午餐费 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发放午餐补助,应根据用途进行归集并将其计入工资总额,即借记“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与职工食堂有关的人员工资,在计算和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活补助费的确定问题》(国税发[1998]155号明确指出"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等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范围,应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
我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中午都不回家,由公司向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开支(米、油、菜等白条)由公司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请问税法允许吗?
解答
以白条作为列支的凭据是不符合现金管理制度的,但由于公司向职工提供的免费午餐是从公司计提的“应付福利费”中开支的,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所以税务机 关只能对企业的不规范作法提出意见,无权作税务处理(但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应当说明的是,根据税法规定,除用于个别或部分困难职工的救济之外,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个人的福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职工从公司获得的免费午餐,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公司代扣代缴。
由于公司提供的是工作午餐,建议不从应付福利费中开支,而打入工资费用,如果在将这部分午餐费打入工资费用后,您公司的工资费用仍未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则这部分午餐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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