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号)的相关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具体来说,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程序上,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那么,依照税法可以一次性扣除,会计上是否也可以这样做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据此规定,不超过5000元小额资产只要符合上述定义,确认为固定资产并分期计提折旧并无问题。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的原则,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就是说,账务处理上,应当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资产来讲,主要防止高估。按照此原则,对于小额资产,一次扣除并不违反会计原则。
根据如上分析,既然税法许可,会计处理上完全可以对于5000元以下小额资产一次扣除。以此保持与税法一致,进行简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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