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三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2、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规定: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
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5、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6、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7、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
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8、低价出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差价收益免征)
9、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10、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部分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缴税基数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12、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基数减少4800元)
13、个人捐赠
14、五险一金
15、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16、特殊党费
17、从破产企业取得的安置费收入
18、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19、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20、“老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免
2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工资薪金所得
22、附加减除费用
附加减除费用,是指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在减除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3500元/月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即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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