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境内投资
联邦政府通常不对境内投资实行税收优惠,但是投资债务和银行存款是两个例外。对投资债务的优惠是:在美国进行某些债务投资(必须是符合某些法定要求的投资 债务)非居民或者外国人,不必就其利息所得缴纳美国的所得税或者预提税。对银行存款的优惠是:非居民或者外国公司收到的在美国的银行存款利息不缴纳美国所 得税。另外,某些州和地方政府还提供其他优惠。
2.资本投资
对符合条件的能源(太阳能和地热能)的投资可以享受相当于投资额10%的抵免。对在2004年之前投入使用、并且是利用诸如风能、生物能等可再生资源的电力生产设备的投资,也可以享受相同的税收抵免。
企业修复陈旧的、用于经营的不动产的某些开支可以得到抵免。1936年以前建成的,被确认为历史建筑物的符合条件的修复费用,可以享受10%至20%的税 收抵免。通常,在美国境外使用的财产不能享受该抵免。未使用的抵免可以向前结转1年,向后结转20年。如果享受抵免的财产在其回收期结束之前就被出售了, 那么该财产享受的部分抵免将被取消,即政府将收回部分投资抵免。
3.出口
外国销售公司的外国销售额或者佣金所得的一部分可以在美国免税。通常,对外国销售公司分配给美国股东的分配额也不再对股东征税。国内国际销售公司在 1984年之后累积的部分盈余可以延迟纳税,但是,每年要就延迟缴纳的税款交纳利息。后来,由于世界贸易组织裁决上述有关外国销售公司的条款是对这些公司 不合法的补贴,美国政府取消了这些条款,并对这些公司在2000年9月30日以后的交易采取了非常宽大的过渡性措施。在2000年9月30日之后,公司再 也不能选择成为外国销售公司。根据新的措施,美国公司的毛所得不包括美国领土外符合条件的外国贸易所得。但是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明确,美国把领土外的所得排 除在毛所得之外的做法也是一种不合法的出口补贴。
4.符合条件的私营活动债券
某些符合条件的私营活动债券的利息所得免纳联邦所得税,该优惠使企业能以较低利率发行债券。
5.研究与开发费用抵免
公司可以就自己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申请抵免。公司在1996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间可以得到的抵免额等于:超过“基数”和“基本研究支付”的 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的20%,但是对1999年7月1日到2001年9月30日期间支付或者发生研究费用有特殊的填报要求。“基数”不能低于当年符合条件 的研究费用支出的50%。如果公司选择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抵免,那么其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额就要被减少,减少的数额等于得到的抵免额。反之,如果公司愿意 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扣除,那么其抵免额就要被减少。
6.指定区域与企业
在特殊的、经济贫困的地区经营,并雇佣当地居民的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可申请享受投资优惠,如工资抵免、债券筹资免税等。
7.小型企业优惠
为了鼓励对小型企业投资,美国政府提供了一些优惠,其中最重要的优惠是:允许投资者出售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股票所获利得的50%免税,但是持有小型企业(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美元的公司)股票的时间必须为5年以上。
8.对非居民的投资限制
除需报告和缴纳预提税以外,美国政府对非居民投资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认为对国家安全存在威胁,美国政府可以暂停或禁止美国企业被外国人兼并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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