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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本月没有销项还填申报表吗?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01 15:15:48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1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管本月有没有销项,均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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