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各国法律对税收居民的定义可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同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居民身份,以致面临被重复征税的可能。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住所标准
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目前,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也就是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 惯性居住的事实。但是,也有一些国家同时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意愿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在判定住所的 客观标准时,多数国家把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还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来判定当事人 的住所。这里的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2.居所标准
居所,通常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间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不难看出,与住所相比,居所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构成了居住时间较长的事实,二是不具 有永久居住的意愿。从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来看,有的国家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而不考虑其居住时间;有的国家则以当事人居住时间的长 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来判定居所的存在。
3.停留时间标准
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所得年度中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停留时间标准 一般是按纳税年度确定的,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要按本国的税收居民身份纳税。也有个别国家采用在 任何12个月中停留时间达到规定标准的方法来判断居民身份。至于“规定的标准”是多长时间,各国做法并不一致:大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183 天),也就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一国住满183天,就构成该国的税收居民;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一年期标准,也就是要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一国住满365天,才 构成该国的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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