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至11月,被告人金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化名“李明”,使用他人身份证在某县委托他人先后注册成立了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为达到进销项商品一致的目的,金某将上述公司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内容进行篡改后,指令公司会计用于进项抵扣。金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A、B、C公司名义,让他人为自己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622份,价税总计724110951.85元,其中税款总额105212702.88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遂依法作出以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重点领域
出口退税 增值税案 房地产税 税务诉讼 税法顾问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法学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