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企业出租房屋,合同约定2010年12月份收取2011年和2012年两年的租赁费,款项已收到且开具了发票。请问该企业收到的这两年的租赁费是否都确认为2010年12月份的收入?
解答: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该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一次性收取的以后两个年度的租赁费,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与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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