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指违反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款及税收征管制度,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虽然,《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并没有规定构成本罪主观上需要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增值税款损失,但在司法实务中,应以上述要素作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必备要素。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的案例、意见中也明确了上述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指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明确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有了初步了解后,本文将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方向进行梳理,意在形成辩护的整体框架。以下辩护要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同的辩护要点欢迎交流探讨,对于具体的辩护要点可参见其后的专题文章。
第一部分 无罪辩护方向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3.系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营决策权,也没有实际参与经营管理
4.挂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变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7.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循环、相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单位犯罪中行为人并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0.正常的履职行为,从事事务性工作,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11.虽有介绍行为,但主观上并不明知
12.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13.交易双方不存在虚开的行为,介绍人则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虽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部分 罪轻辩护方向
15.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6.构成逃税罪而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7.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过高
18.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19.具有自首情节
20.具有从犯情节
21.认罪认罚
22.未遂
23.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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