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法专家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税法专家网 > 税务律师 > 税法顾问

公园附设对外营业的餐饮店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28 09:55:35  

税法专家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十条及第十五条明确,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浏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因此,公园里附设的对外营业的餐饮店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税法专家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239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