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推出“零首付”促销活动,也就是对购房者房屋首付款由公司垫资,在交房时购房人再将资金偿还给公司。那么公司垫资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
税法专家分析,目前房地产市场上,开发商垫支部分首付房款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发商直接对购房者垫付部分房款(在业内称为分期首付);另一种是通过第三方(个人或担保公司)对购房者借款。采取第三方对购房人借款与开发商收取首付房款,开发商在此情形下收取了全额首付款,此时,房地产公司应就已实际预收房款缴纳营业税,我们在这里不作讨论。但对开发商垫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出具收到全部首付款证明,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其补充协议约定于交房时偿还垫款。这表明房地产公司与购房人之间是一种借款关系,即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同时将所借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购房的首付款。虽然垫款人和售房人均为开发商,对房地产公司自己垫资仍然应当视同预收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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