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机器零配件生产企业,由于产品市场信誉很好,使得企业的订单加工能力略显不足,若扩大生产规模又怕带来经营上的风险。5月份企业接到10000件产品的订单,有两种处理方法:
方案一:安排本企业自己生产,则生产销售10000件产品,每件产品的销售收入为50元,原材料成本每件为20元,该批产品的购销均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方案二:企业将这批10000件产品的生产任务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给临近的B企业,专用发票注明该批产品的加工费用为15万元,其销售收入不变。
分析:两种方案哪种能够节约增值税?
方案一:本厂自己生产,则应纳的增值税:50×10000×17%-20×10000×17%=51000元 增值税负担率=51000÷500000=10.2%
方案二:委托B厂加工,支付加工费用,则增值税为:能抵扣的进项税额=20×10000×17%+150000×17%=59500元 应纳税额=50×10000×17%-59500=25500元 增值税负担率=25500÷500000=5.1% 。
显然,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可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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