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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10 08:46:2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下发,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政策。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有关税法专家对近期国家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分析如下。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已经开展

根据财税〔201556号文件规定,国家决定在北京等4个直辖市全市进行试点,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同步进行试点,以确保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平稳实施。具体如下:

(一)扣除标准每月增扣200

该文件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年(200/月)。换言之,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纳税人,在扣除费用的基础上每月还可增扣200元。如某纳税人的月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45(元),而在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200)×3%39(元)。如此算下来,每年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72元。

(二)优惠对象覆盖四类所得

文件明确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以及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

(三)保险产品为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文件明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四)时间要求

文件要求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京、沪、津、渝四个直辖市为全市试点,要求各地制定实施方案上报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在20156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保监会审核备案。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填补了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税收优惠空白,意义深远。

二、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递延步伐渐近

商业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递延,指允许投保人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一种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税务负担的税收优惠。加快这一政策的落地,将有效撬动作为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这个巨大的资金池。

作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在税前准予列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作为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企业可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法涉及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体现在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它有利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

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与民生联系紧密,我国在老龄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养老资金的多渠道筹集越来越紧迫,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潜力巨大,用税收小杠杆可以有效撬动这个大池子。20148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被称为保险业的新“国十条”。其中最引人关注的一点即是业内呼吁多年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于落地,首次对外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此项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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