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经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统筹考虑代表所提意见,适时提出修法建议。财政部认为,关于提高起征点,在下一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将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关于其他所得项目的减除费用标准,其他所得与工薪所得的计税方法、税率不同,税负不能简单比较。
个税起征点自2011年9月1日上调至3500元后,距今已四年未作调整,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现有个税扣除标准显得滞后,各方均在呼吁尽快提高起征点。
目前全国上缴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只有2800万,占不到整个人口总数的2%,收入在全国财政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只占6.3%,而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则是主要税种,纳税人群基数广泛,富人纳税收入占主要比例,“劫富济贫”的效果显著,与我国形成鲜明对比。
由于我国个税采用分类征收的模式,很多高收入者并不依靠工薪所得,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财产性、投资性收入占比大,避税路径也很多,可以通过其它方式规 避个税征管,降低实际缴税额度。而绝大多数普通人属于工薪阶层,收入透明,缺乏其他收入来源,又是被预先扣除掉个税,导致个税缴纳主体成为工薪阶层,个税 也沦为“工薪税”。
个税改革不能止步于提高起征点,要综合考虑问题,将个税起征点与CPI挂钩,保持同步调整速率,以免起征点长期滞后。同时,更要督促加快实施综合性征 收模式,以家庭为征收单位,考核全体成员的收入水平,并将工薪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在一起,都覆盖进入超额累进机制中去,以解决富人逃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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