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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着力点 推进“十三五”税收制度建设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1-18 10:10:06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刚刚通过的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我国目前有18个税种,各税种形成原因各不相同。随着时间推移,特别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的变化,税种设置必须作相应调整,才能适应税种科学的要求。增值税与许多税种相比,尚属年轻税种,但因税收中性和筹集税收收入上的突出优势,深受各国欢迎。“十三五”时期,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将得到解决。消费税征税范围和税率水平都将进一步优化,既要为消费者创造更多的国内购物选择机会,又要在公共政策上实现其应有功能。绿色发展理念的落实需要形成包括环境保护税在内的绿色税制体系。适应国际税收新秩序建设的需要,企业所得税制将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改革将稳步进行。房地产相关税种也将进一步优化。

税制结构的优化主要表现在提高直接税比重的重要性上。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是税制改革的既定目标之一。税制结构的优化需要一个过程,不能超越经济条件和税收征管水平。在一段时期内,间接税的重要性还无法为直接税所取代。从发展方向来看,税收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的进一步增强,需要得到个人所得税地位提升的配合。近些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幅度提高,但与经济增长仍不相称。

法律健全是现代税制不可或缺的内容。立法法对税收法治化提出了明确要求。毋庸讳言,当前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我国已确定在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法定目标。考虑到现行18个税种中,仅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三个税种的征管直接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现实,税收立法任务相当艰巨。立法不是简单地将条例和暂行条例改为法,而是要在扫描各具体税收制度的基础之上,按照税收法治化精神的要求,重塑并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规范公平是现代税制所应有的内容。现代税制容不得随意性,规范的税制意味着税收优惠有章可循,税收征管不可随意操控,更容不得税负的任意调节。规范才能带来公平,公平的税制要求税收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当然,税收作用不宜夸大,国家还有其他手段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只有认清税收的局限性,税收作用才能得到恰当的发挥。在不同时期,社会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可能不同,税制设计中需注意这些变化,让税收和公平正义目标能够更好地融合。

征管高效是良好税制所必需的。良好税制不可能不考虑征管条件,脱离实际征管水平的税制不可持续,且会带来更多的低效率和不公平。征管约束并不意味着税制建设不再向前,改善税收征管条件,特别是踏踏实实做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基础工作,沿着正确的路径前进,一步一个脚印,税收制度现代化的目标才可能真正实现。征管高效意味着税收征管成本要保持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当前,完善国地税税收征管体制,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的合作至关重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还要让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下降,让纳税人感受到纳税的便利,让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高效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相匹配。税务人员的专业化、税收征管的专业化以及“互联网+”等都是高效征管所需要的。

税收制度建设应紧紧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税收制度建设同样要体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税收制度建设不仅仅要提供现代国家运行所需要的财政收入,而且要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发挥税收应有作用。要遵循税收规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转型期国家治理的复杂性,科学设计税收制度,并在税收立法中释放可能的治理风险,完成“十三五”税收制度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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