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进口种子种源免税计划政策在执行中符合《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文件精神,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财关税〔2015〕9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执行方式。
《通知》指出,2015年5月10日及以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调整后的表格,在对动植物苗种进(出)口、林木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 进(出)口审批的同时,标注确认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是否符合财关税〔2015〕9号文件规定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对可转让和销售的免税品种和数量范围, 在“最终用途”栏内标注“可转让和销售”。
进口单位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严格按照免税品种、数量、最终用途向海关申报进口种子种源。
进口单位取得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签发的上述机打表格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海关可受理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进口单位进口的符合免税范围的种子种源,已经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提出退税申请,海关在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逾期未提出退税申请的,不予退税。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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