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会议强调,要根据财税体制改革进程,结合建立健全 地方税费收入体系,厘清国税和地税、地税和其他部门的税费征管职责划分,着力解决国税、地税征管职责交叉,以及部分税费征管职责不清等问题。税务总局日前 推出庞大的“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意图以“互联网+”推动新常态下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全联通的智 慧税务生态系统,促进纳税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税收征管进一步提质增效、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透明、协作发展进一步开放包容。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划,到 2020年,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前台后台贯通、统一规范高效的电子税务局,为税收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在办税服务方面,将实现互联网+在线受理、互联网+ 申报缴税、互联网+便捷退税、互联网+自助申领。发票服务方面包含的内容,包括互联网+移动开票、互联网+电子发票、互联网+发票查验、互联网+发票摇奖 等。其他的还包括互联网+监督维权、互联网+信息公开、互联网+数据共享,以及互联网+信息定制。
一、国务院:实施定向结构性减税鼓励“双创”
10月21日举行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 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 入加计扣除。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从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 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 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 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 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点评:按照李克强总理的说法,“财税工作不仅要考虑怎么‘加’上去,也要考虑怎么‘减’到位”,“要用政府税收减法,换取‘双创’新动能加法”。国务院出台上述政策,似乎在传导积极财政政策持续发力的信号,也表明新一届政府推进结构调整的信心。
二、小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9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对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实施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点评:为提振惨淡的乘用车市场,试着先开出一剂药方,尚嫌缺乏力度。按照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 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购置符合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注意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的时间窗口。
三、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对申请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优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纳税时,不再要求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如果纳税人为成年 人,可暂结合户口簿、结婚(离婚)证等信息判断其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要求其提供承诺书,就其申报的婚姻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如果纳税人为 未成年人,可结合户口簿等材料认定家庭成员状况。
政策点评:按照现行规定,购买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为判断其家庭成员、认定婚姻关系, 税务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近日,民政部下发通知,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中小企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审批改为备案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首个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及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并应当完整保存相关资料。
政策点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
取消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核准
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政策点评: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公布已取消的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中明确,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得核准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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