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范围扩大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优惠期间顺延一年
财税〔2014〕34号)规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财税〔2015〕34号规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优惠期间
(三)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或标准发生了变化
财税〔2015〕34号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由此可见,财税〔2015〕34号通知仅是将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的规定,改为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但是,对于以上判断指标或标准,必须注意三点:一是注意掌握判断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范围,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二是上述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指标或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三是企业不能为了满足相关指标或标准而故意人为调节与指标或标准相关的数据或信息,更不能为了相关指标或标准而弄虚作假,如不能故意压低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防止产生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四)预缴政策发生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规定,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填报新的预缴申报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1号公告)的形式,发布了2015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为便于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在预缴时就能提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业判定”以及“四项指标”等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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