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4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以无中生有或者以少开多的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数额的行为。所谓增值税,是指以商品销售额和应税劳务额为记税依据,运用税款抵扣原则进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记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的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销售或进口的货物进行征收,二是对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即提供应税劳务)进行征收。符合上述状况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出口退税离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兼记价款及货物或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而设定的一种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以作为财物收支记账凭证的功能,而且是兼记销方纳税义务和购方进项税额的主要依据,是购方据以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的证明。这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就能够抵扣税款、申请出口退税,在自己的纳税环节上少缴纳增值税或申请出口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对于完善税制,强化征管,建立对纳税人双方进行交叉审计稽查体系都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直接抵扣税款的凭证,社会上一些图谋暴利的犯罪分子开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侵吞国家税款。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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