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方式税务处理
折扣销售,又称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
1.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 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 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 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 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销售折让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则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销货方可 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销售退回方式税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发生销售退回的,应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销项负数处理。
四、还本销售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还本销售,是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根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五、以旧换新方式税务处理规定
以旧换新销售方式,是指企业销售货物是以回收的商品作为取得的对价的销售方式。
1.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2.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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