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即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 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在内。因此,邮政部门设立的物流公司销售礼品是否缴纳增值税,应先确定其是否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如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应当征 收增值税;如以非应税劳务为主,则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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