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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维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制体系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7-02 10:32:20  

      公民的每一项权利和义务,都是为法律所保障的。纳税人权利的实现和纳税义务的履行,本质上就是税法的实现,属于法的实现的范畴。法的实现是指在国家强制力的维护下,把体现着统治阶级利益得以实现的社会关系模式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法的实现的活动是人的活动,而从规范要求的角度来看,法的实现的形式表现为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好,如不能在生活中实现,也只是一纸空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只有当税收法律规范中相关主体的权利被享受、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税收法律规范方能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税法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纳税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简单地说,纳税人权利的行使和纳税义务的履行需要以立法与执法的紧密配合为保障。而健全税收法制体系,是保障纳税人权利和促进依法纳税的前提,也是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法治途径,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加强立法,规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完善执法,促使税收征纳双方充分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前者是静态的和谐,构成了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权利与义务;后者是动态的和谐,体现了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具体实现——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近年来,我国的税收征管立法与依法治税工作基本上围绕着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来展开的。

  一、健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税收征管法》是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随着《税收征管法》的逐步改进和完善,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日益得到重视和体现。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完善的立法进程。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时间,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税收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有限,税收法制也很不健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开始重视税收立法,制定了一些税种的单项法律法规,在这些单项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征管方面的规定,但比较原则和简单,属于不统一的分税立法阶段。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暂行条例》,把分散在各个税种法规中有关税收管理的内容和建国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及各地人大和政府先后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征管法规、规章、制度、方法等,进行了归纳、补充和完善,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初具雏形,属于初步统一立法阶段。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税收征管法》,这是在《税收征管法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并参照国际惯例的立法产物,也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律,它的制定是我国税收征管统一、单独立法的最终完成,也是我国税收法治进一步推进的重要标志。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为适应新的情况,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同时,随着实践的深入,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税收征管中的新问题,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

  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最大变化在于,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丰富了纳税人的权利,强化了税务机关及有关单位的义务,改变了以往税收征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状况,促进了税收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归纳起来,修订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纳税人权利和税务机关义务的规定。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第8条对纳税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规定。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义务的规定,如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履行的相关义务等。

  二是强化了有关单位的协税义务。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协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规定了税收优先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有助于保障国家征税权力的实现。

  四是完善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扩大了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规定在税务检查中也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是增加了关于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规定。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等,从而为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涉税服务提供了支持。

  六是完善了税收法律责任的规定。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编造虚假计税资料的,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2001年《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规范税务机关征税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促进依法征税;对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1年以来,我国成功加入WTO并顺利完成了过渡时期的各项任务,我国的税收征管、依法治税、纳税人权利保护等立法和执法工作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实践中的新问题推动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税务部门和立法机构将在今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建议,增强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把切实推进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以人为本的税收执法体系
  税收执法是税收法制体系运行的中间环节。税收执法体系是保障税收执法过程顺利完成,从而维护税法主体权利,切实履行税法义务的税法实现机制。从动态的角度来看,税收执法体系的构成包括:税收执法、税收执法监督、税收执法保障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赔偿等;如果说有一条红线贯穿税收执法过程始终的话,那就是税收执法权的实现问题。从静态的角度来说,税收执法体系的构成要素包括:税收执法主体、税收执法权限、税收执法依据、税收执法方式、税收执法程序等。目前,我国税收执法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逐渐完善。

  近年来,全国税务系统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坚持以纳税人为本,在更新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机制和工作方式、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税收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等方面实现"六个转变",有力地促进了税收法治水平的提高和纳税人权益的维护。

       一是立新时期依法治税思想,由"治民"向"治权"转变。国家税务总局确立了新时期依法治税工作的指导方针,即"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核心在于"治内"、"治官"和"治权";提出了新时期依法治税的总体要求,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的实施,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较为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的税收执法体系、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和健全的税收保障体系。

      二是加强税收制度建设,由注重维护部门权力向注重维护公民权益转变。在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纳税人的权利作出全面规定并将保障国家权力和保护公民权益有机结合的同时,税务部门积极推进税收行政立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税收执法体制,由粗放型管理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执法体制经历了深刻的制度变革,从"一人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传统征管模式,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检查,强化管理"的新征管模式,充分体现了现代法治精神与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均衡实现的重视。

      四是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的转变。全国税务系统已经逐步建立起统一完整的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机制,促进了税收权力的公开化、透明化,做到在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实施到哪里,有效发挥监督机制内在的自我纠错、持续改进、自我完善的作用,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

      五是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加快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将执法重心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根本转移,依托税收执法监控系统实现对税收执法全方位、全过程的自动监控和考核,使税收执法质量明显提高,有力地防止了以权谋私、以税谋私等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是重视税法宣传教育和培训,由注重形式向注重实效转变。全国税法宣传教育形式活跃,内容丰富,质量不断提高。通过积极开展税收宣传活动,广大公民遵从税法的意识明显增强。除每年4月开展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外,各地税务机关将税收宣传日常化,贯彻于整个税收工作中,并注重与纳税服务相结合,发挥管理部门日常进行纳税辅导和咨询的宣传作用,促进了纳税人全面、充分地认知自身在纳税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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