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法专家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税法专家网 > 律师风采 > 热点关注

“垃圾清运”业务营改增后适用税目有待明确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20 10:22:59  

    某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的“垃圾清运”业务主要由人力、工具及清运车辆来完成,具体流程为:生活垃圾入垃圾桶,由司机和装工将垃圾桶里的垃圾装入垃圾清运车里,周边的垃圾由装工清理装入垃圾清运车,然后将垃圾送到垃圾场进行进一步处理。

营改增前,该项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将“装卸搬运”归为“物流辅助服务”(适用税率为6%);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六)计税方法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垃圾清运”适用税目无统一规范, 同一项业务,不同地区税务机关界定税目不一,这既不利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也不利于纳税人同行业正当竞争。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尽快明确“垃圾清运”业务适用税目,这既利于基层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更利于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人。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税法专家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239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