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相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暂不办理出口退税;取得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等等。
比如:1.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发现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税。2.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规定,出口企业取得异常凭证,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相关政策及分析:
政策一:《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分析:
1.《税收征管法》属法律,规定停止出口退税权,符合《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尚未认定,则不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政策二:《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策分析:
暂停出口退税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且《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也规定,其他行政处罚行为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暂停出口退税为税务行政处罚。
政策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策分析:
1.暂停办理出口退税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总局也无权设定。
2.《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规定其他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表述不妥,因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无权规定其它行政处罚,应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政策四:《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政策分析:
暂停办理出口退税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总局也无权设定。
政策五:《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政策分析:
暂停出口退税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但《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暂停出口退税为税务行政强制措施。
结论:税务机关没有暂停出口退税权!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暂停出口退税权”包含在“停止出口退税权”范围内,那也必须经税务机关检查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如果尚未认定,则不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对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的理解(题外理解,尚不论其是否合法):
如果某企业因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税务稽查部门对企业某一年度或几年度税收情况立案查处并且尚未结案的,即使税务机关暂不办理出口退税,也只能针对“该笔出口业务”,而不能对其所有出口业务全部暂停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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