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对“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案例进行了查阅,对于可能与出口退税有关联性特征的案例进行了部分摘录。通过这些案例,虽然由于尚处于报关出口阶段,还没有进入后续的作业程序,无法说明是否后续用于骗税,但是,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违规报关的一些特征,进而对于研究出口骗税在报关环节可能存在的一些手法(当然用于骗税的手法远不止这些)有参考价值,特别可以对于税务机关在查处出口骗税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和分析报关环节的数据有一定的借鉴作用。至于如何去看待、如何去使用、如何去提高自己的鉴别能力,关键还是需要自己的悟性和适当的借鉴学习。
一、【皇关缉一决字〔2018〕0028号】
基本事实:2017年10月12日,江门市奔力达电路有限公司/江门市凯禹电路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印刷线路板等货物一批,由粤ZCF79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经查,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经调查,造成申报不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广东东群运输有限公司使用错误的载货清单(六联单)捆绑确报所致。
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二、【皇关缉一决字〔2018〕0027号】
基本事实:2017年9月28日,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手机配件等货物一批,由粤ZYC72港车承运从皇岗口岸出境,货物申报与实际不符,被查获。
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三、【皇邮关违字〔2018〕0001号】
基本事实:2017年12月15日,当事人单位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2017年12月18日,经查验,实际货物品名、数量与申报不符,被查获。
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科处当事人深圳市欧宝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关于深圳市**通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出口侵犯“otter”等2个商标专用权手机壳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知罚字[2018]5006号)
基本情况:当事人于2018年2月11日委托司机驾驶粤ZEL22港(海关标号:5300111615)货车,持报关单531720180176062138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从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查验,发现实际出口229个otter牌手机壳、99套samsung牌包装盒。经海关分别向傲獭有限公司及三星株式会社确认,权利人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于2018年2月23日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实际出口229个otter牌手机壳、99套samsung牌包装盒等共计2项货物上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关于安福富祥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iPhone”、“Apple logo”等四个商标专用权的手机、手机盒等货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关知罚字〔2018〕第4010号)
基本事实:2018年2月2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全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隶属文锦渡海关申报出口手机壳等货物一批,报关单证号:532020180205067044。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实际出口货物中有以下未申报货物:
1、标有“Apple logo”、“iPhone”标识的手机37台、手机后盖2976个、手机盒659个;
2、标有“SAMSUNG”标识的手机盒160个;
3、标有“SONY”标识的手机盒100个。
(以下称上述货物)
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62507元。
“Apple logo”和“iPhone”商标权人苹果公司(美国)、“SAMSUNG”商标权人三星电子株式会社、“SONY”商标权人索尼株式会社认为上述货物侵犯其在海关备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上述货物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pple logo”(备案号T2013-29448)、“iPhone”(备案号T2016-50952)、“SAMSUNG”(备案号T2012-26165)、“SONY”(备案号T2014-36284)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现场照片、海关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现场笔录、商标权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当事人陈述书和出口货物等为证。
处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63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关蛇关缉一决字〔2018〕0014号
基本事实:2017年6月23日,当事人委托瑞弘阳企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二氧化钛36000千克。报关单号:530420170045619004,柜号:PCIU2808955。2017年7月18日,经海关查验,所查货物规格、数量与申报相符,品名不符,申报二氧化钛,实为钛白粉。归类不符,申报为商品编码为28230000,实际商品编码应归为32061110,实际出口货物需要凭《出口许可证》出口。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许可证管理。
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整。
七、【皇邮关违字〔2018〕0001号】
基本事实:2017年12月15日,当事人单位持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2017年12月18日,经查验,实际货物品名、数量与申报不符,被查获。
行政处罚:科处当事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4万元整。科处当事人深圳市欧宝路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八、【圳关缉(复)决字(2018)0082号】
基本事实:2016年11月17日,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司机刘亦俊驾驶粤ZAH57港货车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深圳湾海关申报出口LED灯珠一批,深圳市鑫达捷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该批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经海关检查,报关单N:534520160456192328申报出口LED灯珠(无牌、2835型)3600000个,实际出口2800000个;报关单N:534520160456192326申报出口LED灯珠(无牌、2835型)3600000个,实际未出口,被查获。
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
从以上案例,笔者的体会是:
1.虽然口岸采用了舱单自动报验等系统,也不断采用电子眼之类的查验手段,通关检查的水平在提高,但是虚假申报仍比较多。
2.除了申报不实可以用于伪报较高退税率货物外,居然还有申报但实际没有出口的,这不就是要虚假出口销售额吗?!
3.这些案件基本处罚都很轻,也就是说违法违规的成本不高。
4.这些案件没有说明是否移送税务,或者信息传递,虽然也不能说一定涉及骗税,但是疑点非常高,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案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自扫门前雪的状态,而是需要有一个联合整治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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