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人在实践中的一些经历和经验,在涉税刑事辩护中,懂税务的律师对当事人帮助很大,控方的证据在税务律师专业税法视角的审视下,可以找到很多瑕疵甚至是颠覆性的漏洞。
税务机关的取证和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是两种逻辑,我们的税务机关的取证方式缺乏程序观念,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出现。刑事诉讼证据程序要求严格,税务机关程序违法导致存在较大的辩护空间。
另一方面,作为侦查机关地公安机关,在涉税犯罪中的相关税收犯罪中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率、计税依据及相应优惠政策等等细节上,基本上是一知半解,在对某一问题的处理上往往存在专业知识的不足,因此实体证据在税务律师专业质证中也未免能得到合议庭的认同,甚至有时证据还颠覆性为辩护人所用。
涉税案件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包括,逃避纳税(偷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其他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走私罪等涉税刑案,都会涉及庞杂和系统的税务和会计知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懂财务税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凤毛麟角,他们过于倚重并依赖税务机关(海关)专业认定作为证据,据以定罪量刑,但是毕竟税务机关(海关)人员主要是经济类知识教育背景,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以及法律实践训练,他们的认定结论其实未必基于法律思维,未必能够规范于法律框架之下。
实务中,税务认定结论值得商榷的案例并不鲜见。面对强势的国家机器,当事人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加之涉税案件专业性较强,更是百口难辩。因此懂财务税法的律师,深刻理解市场商业模式规则的律师,在涉税犯罪辩护是可以极大地拓宽辩护空间,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税收管理和税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问。商人总是行走在商法之前,更走在税法和刑法之前。我们分析了近年法院判决的数百宗涉税犯罪案例,部分案例的犯罪认定和判决结果值得商榷。由于税务机关、法院对企业的交易定性不准确,法院事实上对税务认定结论的直接采纳,一些案件是存在争议的,引发我们的质疑。例如,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我国增值税法建立基于双方合同的理想模型之上,理想中的签约主体、交货主体、付款主体、发票开具主体,应一一对应,这决定了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思维定势。但是,这只是增值税的理想状态和一般状态。在第三人介入交易的场合,会出现各种主体的适当分离,我们认为,在交易真实性的前提下,并不涉及行政违法或刑法问题。
因此,涉税刑案中的交易定性分析,证据规则内涵与外延、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的收集与证明,往往是税务律师推翻税务机关海关认定结论、纠正司法机关思维定势的最有力手段和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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