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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第1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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